为了使“中国石灰协会技术专家组”(下简称“专家组”)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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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|
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石灰行业技术发展,推动行业科技工作,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,成立“专家组”。
第二条 “专家组”在石灰科技领域代表中国石灰协会行使协会的“引领、服务、协调”职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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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组织 |
第三条 “专家组”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与指导,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协会秘书处代行其责。
第四条 “专家组”由热心行业工作、精通技术业务、已取得较多技术成果、有丰富现场技术经验的专家组成。
第五条 “专家组”成员须由3名以上专家或常务理事共同推荐,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方能入
选,由协会颁发专家证书。
第六条 每年召开年度会议,研究、讨论、总结、部署行业科技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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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主要任务 |
第七条 “专家组”主要工作任务
1.发布年度技术报告;
2.组织开展技术论证工作,定期发布技术导向目录;
3.制订与发布石灰相关协会技术标准;
4.制订与发布石灰相关协会设备标准;
5.制订与发布石灰相关生产规范;
6.制订与发布技术领域相关行规行约;
7.接受委托,有偿开展论证、鉴定、调研、评审等技术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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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“专家组”成员权利义务 |
第八条 权利
1.有权参与行业重大科技政策的制订与建议;
2.对“专家组”的工作有知情权、参与权;
3.对“专家组”有关投票事项有投票权;
4.“专家组”成员可自愿退出“专家组”。
第九条 义务
1.接受“专家组”安排的工作任务;
2.积极参加“专家组”各项活动与会议;
3.积极支持行业科技进步事业;
4.“专家组”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加“专家组”工作与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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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专家自律与管理 |
第十条 “专家组”专家不得以专家名义从事与“专家组”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第十一条 “专家组”专家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,遵守国家法纪法规,在行业内树立技术权威形象。
第十二条 “专家组”专家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做本单位技术带头人。
第十三条 “专家组”专家任期原则上为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四条 “专家组”每年度对每位专家的自律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,交常务理事会议作评定考核,对表现突
出者予以嘉奖,若有严重违纪违规或违背第九至十二条者,令其退出专家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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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经费 |
第十五条 “专家组”经费来源
1.有关单位或部门资助;
2.有偿服务收入;
3.其它。
“专家组”今后主要经费来源应通过有偿服务获得,力争在短期内具备较强经济能力。
第十六条 “专家组”经费收入支出在协会财务作专帐管理,专款专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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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则 |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实行,协会常务理事会对本条例拥有解释权、修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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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石灰协会
二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|